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狼三则

[清代]: 蒲松龄

其一  有屠人货肉归,日已暮,欻一狼来,瞰担上肉,似甚垂涎,随尾行数里。

屠惧,示之以刃,少却;及走,又从之。

屠无计,思狼所欲者肉,不如姑悬诸树而早取之。

遂钩肉,翘足挂树间,示以空担。

狼乃止。

屠归。

昧爽,往取肉,遥望树上悬巨物,似人缢死状。

大骇,逡巡近视之,则死狼也。

仰首细审,见狼口中含肉,钩刺狼腭,如鱼吞饵。

时狼皮价昂,直十余金,屠小裕焉。

缘木求鱼,狼则罹之,是可笑也。

其二  一屠晚归,担中肉尽,止有剩骨。

途中两狼,缀行甚远。

  屠惧,投以骨。

一狼得骨止,一狼仍从。

复投之,后狼止而前狼又至。

骨已尽矣,而两狼之并驱如故。

  屠大窘,恐前后受其敌。

顾野有麦场,场主积薪其中,苫蔽成丘。

屠乃奔倚其下,弛担持刀。

狼不敢前,眈眈相向。

  少时,一狼径去,其一犬坐于前。

久之,目似瞑,意暇甚。

屠暴起,以刀劈狼首,又数刀毙之。

方欲行,转视积薪后,一狼洞其中,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。

身已半入,止露尻尾。

屠自后断其股,亦毙之。

乃悟前狼假寐,盖以诱敌。

  狼亦黠矣,而顷刻两毙,禽兽之变诈几何哉?

止增笑耳。

其三  一屠暮行,为狼所逼。

道旁有夜耕所遗行室,奔入伏焉。

狼自苫中探爪入。

屠急捉之,令不可去。

但思无计可以死之。

惟有小刀不盈寸,遂割破狼爪下皮,以吹豕之法吹之。

极力吹移时,觉狼不甚动,方缚以带。

出视,则狼胀如牛,股直不能屈,口张不得合。

遂负之以归。

  非屠,乌能作此谋也!

  三事皆出于屠;则屠人之残爆,杀狼亦可用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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